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保障国家财产的完整,合理使用资金,推动本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二条 畜牧科学院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則。
1.獨立核算:畜牧科學院爲一級核算單位,院機關、研究所(中心)均爲二級獨立核算單位。
2.統一管理:院計劃財務審計處接受自治區財政廳、科技廳、畜牧廳和審計廳的業務指導、檢查與監督。負責對所屬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及時掌握全院資金的流量、流向,增強融資和抵禦債務風險能力,並對財務活動實行監督和管理,二級核算單位負責本單位財務收支活動,按季向計劃財務審計處報送會計報表。
3.分級負責:院、所兩級應對各自的財務預算編制、資金的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承擔相應責任。各單位要嚴格實行財務預算管理,合理安排經費支出,以收定支,不得突破預算。
第三條計劃財務審計處是全院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院财务規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2.負責全院財務預算和決算工作。編制、申報、下達和調整年度預算;審核、彙編及上報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各類會計信息;
3.負責財政支出的績效評價工作。擬定績效評價工作實施方案,協調績效評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審議、反饋績效評價結果;
4.負責全院國有資産和政府采購管理工作。審批各單位資産配置計劃、資産處置和産權變動等事項;
5.負責全院財務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協助審計部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6.負責組織全院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技能操作。
第四條院屬各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財務部門應定期向單位財務主管領導、計劃財務審計處提供單位財務月報表、開支明細表。計劃財務審計處通過對財務月報、部門預(決)算等其他各類財務報表的財務信息、報送時間等指標的考核,對各單位財務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應建立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産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或崗位的溝通協調機制,細化預算編制。單位各項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統一管理,財務部門應定期通報預算執行情況,提高預算執行有效性。
1.二级核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第二年工作任务、目标,由各处室、课题组概算本部门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经费需求量并作好预算底稿,财务部门负责汇集人员、资产等各类基础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据实编报本单位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必须由所务会审议通过,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报计划财务审计处审核汇總;
2.畜科院年度经费预算:由计划财务审计处根据第二年全院工作任务及目标,确定专项资金需求量并编制院本级部门预算,同时收集各单位部门预算汇總编制全院部门预算,报院务会审议,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报上级部门。
3.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专项经费、科研课题经费需及时编制用款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由计划财务审计处审核汇總后报院财务主管领导签批上报。
第六条 单位决算编制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建立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通过预算、决算定期对比分析改进后期财务管理工作。
1.院屬各單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真實、全面反映整個會計年度財務預算執行、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變動情況及相關信息,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求,編制年度決算報表。
2.院计划财务审计处审核院属各单位的会计报表,汇總编制畜牧科学院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第四章收支及結余管理
第七条 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单位帐户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坐支、挪用或以收抵支,严禁私分或私设小金库。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八條建立票據台賬,財務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啓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規定手續,做好票據的保管和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範圍。
第九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各项开支均须通过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党政主要领导开支应交互签批。
(一)支出審批控制。各項開支均應履行資金使用審批程序。資金使用人應填寫資金申請表,經財務人員審核,報分管業務院領導審批後方可辦理。
5萬元(含5萬元)以下,由經辦人簽字,項目(或課題)主持人審核,會計人員審核,所(中心)財務負責人審批;
5萬元以上支出,由經辦人簽字,項目(或課題)主持人審核,所務會審議簽署意見,所(中心)領導審批,報分管業務院領導簽批。在院計劃財務審計處核算項目,由計劃財務審計處與科管處共同審核,經院務會審議後院主管領導簽批;
購置材料及實驗動物按照各單位相應管理辦法執行,對金額較高或使用周期較長的科研實驗材料(包括種畜等特殊實驗材料)仍然由所(中心)、科管處、計劃財務審計處共同審核。
(二)支出審核控制。財務人員從經辦人簽字單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是否符合預算,簽批手續是否齊全等方面進行審核。
(三)支付控制。報銷業務流程,經辦人→部門負責人(項目或課題主持人)審批→會計人員審核→財務負責人審批→出納受理
(四)支出核算和歸檔控制。財務部門根據支出憑證及時准確登記賬簿;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等材料應當交財務部門作爲賬務處理依據。
第十条 结余是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事業結余按40%提取職工福利基金,60%轉入事業基金;經營結余在各單位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分配,建立三項基金,按結余資金,先行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10%),再比照事業結余分配順序對剩余資金進行分配:職工福利基金(40%),事業基金(60%)。
(一)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是用于對單位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産品、發展新産業等活動。這部分基金應由各單位統一管理。各部門、各課題組不得自行支配。
(二)福利基金使用範圍:
1.集體福利設施建設支出;
2.對後勤部門的補助;
3.單位職工食堂的補助;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由職工福利基金開支的其他支出,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補充養老保險支出等。
(三)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除事業結余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後的余額全部轉爲單位的事業基金外,經營結余按有關規定在稅前彌補經營收支差額並按規定順序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職工福利基金後的余額全部轉爲單位的事業基金。主要用于彌補單位事業收支差額。
第五章經濟行爲及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投资及借贷的管理。对外投资及借贷事项须由院、所(中心)务会讨论,财务部门审核合同相关条款包括金额、支付阶段、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院务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院属各单位对外高息借(贷)款和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担保。
各單位不得以無償方式將國有資産出借給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資産出租、出借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簽署相關出租或出借合同。
第十三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单位。
各單位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應由所務會討論審議並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把控業務法律風險;對10萬元以上的采購合同進行議標,資産管理崗審核政府采購合同、物品采購與服務采購合同相關條包括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內容,財務風險可控。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署。所有經濟合同文本原件應于簽署後一周內分送院、所(中心)辦公室歸檔,同時報送財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的计价,以预测成本为基础,合同价款包括成本、管理费、税金、不可预测性支出等,科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实行议价成交。
第六章公務卡及支票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项目或课题组)支付的住宿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公车运行维护等,除以下四种情况: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暂不使用公务卡外,原則上均须采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使用按照《新疆畜牧科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原則上不签发空白支票,如有特殊情况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在支票上写明日期、用途及限额。因丢失空白支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领用人负责。
第十七条 本院和所属各单位支票一律不得转借外单位使用,财务部门不转存外单位支票,不代开发票、收据,不为外单位提供银行账户。
第七章資産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1.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和年檢制度。一個預算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賬戶,如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後開立相應銀行賬戶。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收支結算制度,定期檢查核對銀行存款,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2.收入的現金應于當日交存銀行,不得坐支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
3.各單位貨幣資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
1.各單位應當加強應收及暫付款管理,及時催收、催交、催報。避免資金損失和會計信息失真。
2.對逾期三年以上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因工作人員失誤造成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因對方原因造成並已盡追索義務的,經主管部門或財政廳批准後予以核銷。所有清理、審批材料必須妥善保存。
3.应收及暂付款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則,借款须在一个月内冲账,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則上不得再次借款。
4.人事處在辦理調出人員離院手續時,應經財務部門確認該調出人員已結清其在院期間所有賬款後,方能爲其辦理離院手續。對于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如存在在職期間未結清的賬款,人事處及財務部門要敦促其結清。
第二十条 库存材料管理
1.各單位應當建立材料物資管理制度,材料物資的采購與領用須分離,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
2.建立和完善材料物資出入庫程序,明確材料物資入庫、發出、領用以及退貨的審批權限。同時,建立材料物資明細賬。
3.購入材料物資交由保管人員驗收入庫,憑出庫單發出;保管人員與財務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出入庫憑證入賬,確保賬賬、賬證、賬實相符。
4.會計人員和保管人員應當對材料物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核對,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全面盤點。發生的盤虧、報廢和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批、調賬。盤點結果及處理意見應經相關人員簽字,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資産管理
1.各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办法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固定资产配置必须与預算管理相结合。
2.實行“按存量安排預算、按標准配置資産、按預算購置資産”的管理模式。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申購、審批、合同訂立、驗收、付款等流程購置資産,不得超標准購置。
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資産采購,各單位必須于每年5月10日、11月10日前指定專人分別報送下半年及第二年采購計劃,按自治區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采購程序辦理。
3.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固定资产在院属单位之间调拨、出租、转让,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院计划财务审计处审核,按院固定資産管理规定批准后方可办理;
4.院對各單位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資産清查,年末,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固定資産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
5.處置房屋、車輛、土地和貨幣性資産損失核銷,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批。
除房屋、車輛、土地和貨幣性資産以外的其他資産處置,2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産由使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報院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2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産由使用單位寫出書面報告,報院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資産出租及處置收入納入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八章科研項目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核算按照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管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列支应符合项目(或课题)合同及预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各研究所(中心)目前实际情况,实行项目、课题单独核算,对课题组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配,计算课题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核算程序
(一)院科管處根據有關部門的開題通知,審查各研究所(中心)上報的課題、項目合同書及經費使用計劃後,將相關材料交院計劃財務審計處備案。直接撥入院計劃財務審計處的經費,由院科管處填制《新疆畜牧科學院科技項目經費撥款通知書》報院主管領導審批,院計劃財務審計處根據《新疆畜牧科學院科技項目經費撥款通知書》和項目用款計劃,按項目進度提出撥款方案經院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撥款。
(二)物業部門按期向各單位提供水電費支出明細單,各單位應及時將當期應由課題成本開支的水電費按比例分配到各課題組。
(三)財務部門負責課題經費核算,對各項經濟活動實行會計監督,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建立課題明細帳,歸集分配課題經費支出。
(四)科研課題論證、評審等工作聘請人員以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人員名單爲准發放咨詢費,並列入課題成本。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或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国家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自治区项目结余资金结转至下年6月前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全部收回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审计处与相关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合同等要求,共同检查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跟踪管理,以督促各单位规范资金运行。
財務人員須全程參與科研項目預算編制、財務驗收等工作。
第九章 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审计处依据国家财经、审计法规和我院财务規章制度,对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审计处对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行使财务审计监督权,进行独立监督评价,评价其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并向院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区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院属各单位必须接受院计财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并不断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本院的财务审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院计划财务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一条 审计范围和职权:院计划财务审计处对本院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凡具有财务收支业务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单位和部门以及院所兴办和联办的企业、公司均属于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院计划财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對全院各類經費的財務收支計劃及預算執行進行審計。
(二)對與全院各項預算內外資金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全院的基本建設(含自籌、捐贈基建)投資項目、維修改建、裝飾項目的概算和預(決)算進行委托送審審計。
(四)對院屬各單位(包括院辦企業、獨立核算單位、經濟承包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決算、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五)對院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産的管理及使用效益進行審計;對國有資産的安全和完整進行監督檢查。
(六)接受委托並組織實施對負有經濟責任的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八)上級與本單位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三十三条 对1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由院组织专项财务审计,通过审计提出改进院财务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建议,为院领导决策服务。
第三十四条 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法纪及铺张浪费行为,对性质严重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