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和規範我院財務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等規章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爲了規範會計人員的管理,確保會計人員崗位變動後的工作銜接及區分相應責任,防止賬目不清、責任不清等混亂現象的發生,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2.在職會計人員調動工作、變動崗位或因故離職的,必須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處理善後事宜,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編制移交清冊,經移交、監交人確認後,人事處方可辦理相應手續離崗。如單位因工作需要外聘會計人員,應與外聘會計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責權利及隨意離職的牽制措施。
各單位以紙件形式將會計人員變動情況分別報分管院領導、院計財處備案。
二、移交
會計人員離崗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3.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並通過財務軟件系統完成憑證錄入、審核等後以紙件形式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5.整理經手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在移交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6.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電腦上進行實際操作,以檢查電子數據的運行和有關數字的情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7.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清冊一般應包括: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項目、交接內容、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交接內容要詳細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軟件密碼、會計憑證(起止編號)、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會計用品等內容。
8.會計人員臨時離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財務負責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會計人員恢複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代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三、接管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時,移交人員要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管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並注意以下幾點:
9.現金、有價證券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10.財産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要通過隨機抽查個別賬戶余額方式,核實賬賬、賬實的核對情況。
11.接管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信息記錄的連續性、完整性。
四、監交
12.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財務負責人監交;財務負責人交接,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13.交接工作結束後,交接雙方、監交人員必須在移交清冊上簽名並填寫交接日期,以明確責任。移交清冊一式四份,交接雙方、監交人各一份,機構存檔一份。
五、本制度由院計劃財務審計處負責解釋。
六、本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