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提高出差人员的办事效率,有效控制差旅费用支出,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事由、地点、行程安排和往返时间,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出差。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应直达目的地,所乘交通工具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附表1),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没有公务或未经批准不得中途停留,否则,其分段发生的交通费及其他费用超过直达费用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区内外出差,其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新政办发[2014]7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附表2),不得超标准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区内外出差,其差旅住宿费开支标准按照财行[2016]7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执行(附表3),不得超标准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个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单位一周内,须及时报销结算。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单据须分类整理粘贴整齐,报销单书写清楚不得涂改,需有出差人签名,课题主持人或处室领导签字认可,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执行。